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单元测试
一、单选题
1.2015年10月,向某云与郑某离婚,约定儿子向某杉(未成年人)由郑某抚养。2016年初向某杉更名为“郑某文”,之后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学习、参赛。2022年6月,向某云私自向派出所申请将其子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对其子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2022年10月份,郑某和其儿子与向某云协商改回“郑某文”未果,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将其姓名变更为“郑某文”。经过审理,法院对此诉求予以支持。下列选项对此案判断正确的是( )
①郑某文的姓名权现由其父母代为行使,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其姓名
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向某云有权私自更改孩子的姓氏
③尊重公民姓名选择的自主权,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
④郑某文不随向某云生活,故向某云私改孩子姓名侵犯了孩子的姓名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B
【详解】①:郑某文为未成年人,其姓名权现由其父母代为行使,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其姓名,①正确。
②④: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但向某云无权私自更改孩子的姓氏,应当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②④错误。
③:尊重公民姓名选择的自主权,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③正确。
故本题选B。
2.王某自丈夫去世后一直独居,儿子对其不管不问。王某请了张阿姨到家里做保姆,双方签了一份扶养协议,声明张阿姨如果能照顾自己终身,自己过世后房产将由张阿姨获得。此后,张阿姨一直尽心照顾王某。几年后王某病故,张阿姨取得房产,但王某儿子将张阿姨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房产。若该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张阿姨( )
①可以得到王某遗产,因为遗赠和遗嘱继承都属于继承
②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监护人要求,可以得到房产
③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可以通过遗赠方式依法接受遗产
④按扶养协议承担王某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相应权利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D
【详解】①:遗赠不属于继承,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方式,①不选。
②:根据材料可知,双方签了一份扶养协议,该协议应该是遗赠扶养协议,而不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监护人的要求,②不选。
③④:根据双发的协议,张阿姨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可以通过遗赠方式依法接受遗产,按扶养协议承担王某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相应权利,③④入选。
故本题选D。
3.对于该法律条文的理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条款体现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B.该条款说明继承权是晚辈对长辈的财产性权利
C.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所发生的继承属于遗嘱继承
D.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继承是因为其丧偶需要特殊照顾
【答案】A
【详解】A:该条款体现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即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A正确。
B: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等。因此继承权并非仅限于晚辈对长辈的财产性权利,B错误。
C: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属于法定继承而非遗嘱继承,C错误。
D: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继承不是因为其丧偶需要特殊照顾,而是因为其尽了抚养义务,是基于扶养关系而获得继承权,D错误。
故本题选A。
4.赵女士的丈夫朱先生于两年前过世,未立遗嘱。夫妻俩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朱先生名下,两人膝下只有一个儿子。从继承的角度看( )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②朱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赵女士及其儿子
③朱先生的儿子基于血缘关系可以继承整套房产
④上述房产属于朱先生和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答案】B
【详解】①④:从继承的角度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房产虽然登记在朱先生名下,但是是婚后购买,应该属于夫妻二者的共同财产,①④入选。
②:朱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赵女士和儿子,还有其父母,②不选。
③: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后,只有房产的一半属于朱先生,而且赵女士和儿子都有继承权,所以朱先生的儿子不可以继承整套房产,③不选。
故本题选B。
5.甲、乙于2021年2月14日结婚,婚后两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此约定( )
A.有效,法律对此未作规定,双方可以自愿约定
B.有效,法律规定了可以采取夫妻约定财产的方式处置财产
C.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D.无效,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就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
【答案】B
【详解】B:法律规定了可以采取夫妻约定财产的方式处置财产,甲、乙于2021年2月14日结婚,婚后两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故B正确。
A:法律规定了可以采取夫妻约定财产的方式处置财产,而不是未作规定,故A错误。
CD:法律规定了可以采取夫妻约定财产的方式处置财产,材料中甲、乙的约定有效,故CD不选。
故本题选B。
6.李大爷年过七旬,最近因身体不适住院,他的3个子女因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李大爷特别担心自己将来因病头脑意识不清或者昏迷,子女会因医疗和照顾问题再起纷争,于是决定趁自己现在还没有糊涂的时候和平时对自己关心最多、自己也最信任的小儿子商量,由他来做自己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时的监护人。这里涉及的制度是( )
A.抚养 B.赡养
C.家庭暴力 D.成年意定监护
【答案】D
【详解】D: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本题材料涉及的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D符合题意。
A: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A不合题意。
B: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B不合题意。
C: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C不合题意。
故本题选D。
7.某影视男星因为妻子婚内出轨,向法院起诉离婚,就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出主张。根据所学法律知识,以下哪些要求是合理的( )
①女方因为出轨,无权请求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②孩子如还没有成年,应归女方抚养
③女方虽有不道德行为,但仍享有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④男方可以向女方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D
【详解】③④: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虽然女方有不道德行为,但仍享有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与此同时,作为女方出轨的受害人,男方可以向女方申请精神损害赔偿,③④正确。
①:女方因为出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能以此剥夺其请求平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①错误。
②:夫妻双方育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时双方均有权利主张抚养权,②错误。
故本题选D。
8.刘某与赵某在结婚10年后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议。下列哪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①结婚期间二人共同积攒的20万元家庭积蓄
②婚礼上朋友赠与赵某的一部摄像机
③结婚后赵某父母赠给刘某与赵某的一辆轿车
④赵某结婚前收藏的古董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答案】D
【详解】②④:婚礼上朋友赠与赵某的摄像机、赵某结婚前收藏的古董,都应该归赵某个人所有,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②④符合题意。
①③: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结婚期间二人共同积攒的20万元家庭积蓄、结婚后赵某父母赠给刘某与赵某的一辆轿车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①③与题意不符。
故本题选D。
9.甲10岁时,父母离婚,甲随其母李某生活。1年后,李某再婚,继父王某与李某共同照顾甲的生活。王某与李某婚后生一子乙。后王某去世,留有遗产若干,未立遗嘱。甲要求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继父王某的遗产,遭到乙的反对。甲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王某的遗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甲的诉讼请求。下列说法合理的有( )
A.乙作为王某的婚生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甲是王某的非婚生子女无权继承
B.甲与王某具有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甲作为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C.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甲和乙应该平均继承王某的遗产
D.王某的遗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王某的父母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答案】B
【详解】甲是王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A错误,B当选。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C错误。王某的父母作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D错误。
10.陈某与高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儿子小高。2009年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共有房屋所有权归小高所有。2013年1月,陈某发现房屋产权还未变更至小高名下,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之前约定的房屋赠与行为,由人民法院依法分割房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B.根据约定房屋的产权已属于小高
C.夫妻共有房屋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分割
D.陈某有权决定属于自己部分的房屋归属
【答案】C
【详解】双方约定共有房屋所有权归小高所有,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因此房屋的产权归陈某和高某共同所有,陈某和高某共同决定房屋的归属,夫妻共有房屋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分割,人民法院支持陈某的诉求,A、B、D不选,C入选。
11.黄某(女)与邓某(男)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52万元,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邓某。2020年10月,邓某瞒着妻子黄某与不知情的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付清房款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邓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②邓某有权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王某
③黄某对涉案房屋与邓某享有平等处理权
④如黄某反对则王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B
【详解】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因此,本案中邓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合同,①正确。虽然该房屋登记在邓某名下,但该房屋是黄某与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邓某无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③正确,②错误。王某在购房时不知情,且以合理的市场价购买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王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④错误。
12.2019年,小李与小张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两人经营一家建材商店,2021年12月,小李遭遇车祸不幸去世,获得事故赔偿金30万元,同时夫妻双方留有存款20万,另外小李因经营商店尚欠朋友8万元。现在,小李的父母与小张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①小李的父母与小张均是小李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李某生前欠朋友的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偿还
③因人身损害获得的事故赔偿金30万应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
④小李的遗产共42万元,一般应均等分配给第一顺序继承人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B
【详解】依据题意,小李的父母与小张均是小李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事故赔偿金30万应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故①③入选。李某生前欠朋友的8万元是因为夫妻两人经营的商店所欠,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②不选。事故赔偿金30万元属于小李,夫妻双方留有存款20万有小李一半,欠款有小李一半,这样,小李的遗产共36万元,故④不选。
13.2021年2月14日,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后与张某父母共同住在婚前张某父母赠与张某的一套商品房中。不久,陈某生下女儿张小某。由于张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两人吵闹不断。2022年2月陈某发现张某与公司职工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经长达半年之久,后立即将张某诉讼至法院,主张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平分二人所住的商品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以是有效婚姻
B.张某构成重婚在先,所以陈某的诉求法院会全部支持
C.法院受理该离婚案件后,张某可以与李某登记结婚
D.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等原则
【答案】D
【详解】张某与李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属于无效婚姻,A错误。婚前张某父母赠与张某的一套商品房,说明此房是婚前财产,所以陈某的诉求不会得到支持,B错误。法院判决张某与陈某离婚后,张某可以与李某登记结婚,C错误。张某与陈某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张某与公司职工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经长达半年之久,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等原则,D正确。
14.2019年11月,李某向王某借款130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但李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多次催讨均未果。2021年12月,李某与其妻赵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部分约定:双方名下现有存款、共有房产、共有车辆全归赵某所有。王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财产处置。人民法院很可能判决( )
A.赵某需用离婚分得的财产清偿该债务
B.李某与赵某的离婚为恶意串通,离婚协议无效
C.王某起诉时间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D.王某只能要求李某清偿债务
【答案】A
【详解】李某向王某借款130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还款义务也应李某与其妻赵某双方共同承担,而李某与其妻赵某协议离婚财产全归赵某所有,因此人民法院很可能判决赵某需用离婚分得的财产清偿该债务,A入选,D不选。材料无法得知李某与赵某的离婚为恶意串通,因此人民法院无法判决离婚协议无效,B不选。材料没有说明王某的起诉时间,因此无法判断起诉时间已过诉讼时效,C不选。
15.唐某(男)与陈某(女)于2013年6月登记结婚。2015年,两人的女儿出生。女儿出生后不久,双方自愿签订一份协议书,明确约定唐某婚前按揭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21年11月,陈某以与唐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诸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要求定期探望女儿,并提出唐某婚前按揭所购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以上涉案房屋属唐某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②夫妻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③陈某依法拥有对女儿的探望权,任何时候都不能中止其对女儿的探望
④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唐某与陈某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C
【详解】夫妻可以通过约定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且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②应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④应选。唐某与陈某已明确约定唐某婚前按揭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①不选。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③中“任何时候都不能中止其对女儿的探望”说法错误。
16.王某有三子,甲、乙、丙三人各自独立生活,其中甲、乙与王某同城生活,丙在海外工作。甲经常上门看望王某,照顾王某的晚年生活。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王某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甲,另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甲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30万元,另20万元由乙、丙均分。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
①甲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
②依照王某的遗嘱执行
③丙未尽赡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
④乙能尽而不尽赡养义务,并非一定丧失继承权
A.①② B.③④ C.②④ D.①③
【答案】C
【详解】甲篡改遗嘱的行为并无法律效力,不会对遗嘱执行构成实质影响,不影响其继承权,故①不选。王某生前已有遗嘱,应该遵循遗嘱执行其财产分割,故②正确。题干未提及丙是否尽到赡养义务,并且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多少份额,应依据遗嘱而定,故③不选。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明确声明乙继承一定份额遗产,故④正确。
二、非选择题
17.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Q市的夏某夫妇育有一独女夏某珍。夏某珍与姜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于G市,2012年1月夏某珍的女儿姜某某出生。2012年10月,夏某珍意外过世,后夏某夫妇将外孙女姜某某接到家中抚养。女婿姜某一开始还付一些生活费,后来几乎对孩子不闻不问,年迈的夏某夫妇多次要求姜某支付姜某某的抚养费未果。2020年4月起,姜某回Q市生活、工作。2021年10月,夏某夫妇向Q市S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婿姜某支付自2012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孩子抚养费合计18万元。庭审中,姜某辩称,他支付过抚养费,夏某夫妇是自愿抚养外孙女的。
结合材料,你认为法院会如何处理夏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答案】法院会支持夏某夫妇的诉讼请求。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职责。姜某作为夏某珍的父亲,应尽到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详解】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知识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需要调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从原因角度分析作答。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姜某一开始还付一些生活费,后来几乎对孩子不闻不问→可联系教材知识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法院会支持夏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时政信息等相结合。
18.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杨某(女)与尚某(男)是大学同学,参加工作后省吃俭用,共同攒钱购置结婚用品,并领取了结婚证,准备在“五一”举行婚礼。尚某不幸在4月份的车祸中死亡,在处理结婚用品时,杨某与尚某的父母之间产生了分歧。杨某认为,这些东西是她和尚某的共同财产,现在尚某死亡,这些财产自然应归自己所有。而尚某的父母认为,杨某同自己的儿子只是登记了,未正式结婚,还不是夫妻关系,所以结婚用品应当由尚某父母继承。
材料二: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有一子小王,婚前无任何关于财产的约定,婚后,王某为让妻子高兴,提议将二人的工资全部存入妻子名下的银行账户里,李某欣然同意。为庆祝二人的结婚纪念日,双方从存款中取出一笔钱,为李某购买了一枚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1万元。王某有一叔父在海外经商,膝下无子,遂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王某之子小王,供其出国留学,不久后老人去世。随后,王某与李某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归属上两人有不同看法,应如何裁定?
(1)结合材料一,根据所学知识,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置结婚用品?
(2)结合材料二,回答以下问题:
①李某认为全部存款在其名下,应归她一人所有,是否正确?
②王某认为李某的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正确?
③双方都认为小王继承的遗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但为此发生了争执。请问这笔遗产的归属应该是怎样的?
【答案】(1)①杨某与尚某已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是合法夫妻。因此,结婚用品虽是婚前财产,但杨某与尚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攒钱购买的,应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死亡时,其分割办法是一人一半,即杨某一半、尚某一半。
②尚某在车祸中死亡,其财产也变为遗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杨某与尚某父母三人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三人共同对尚某遗产(一半结婚用品)进行平均分配。因此结婚用品最后分配如下:杨某1/2+1/6=2/3,尚父1/6,尚母1/6。
(2)①李某的认识是错误的。我国民法典规定,工资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可见,存款虽在李某名下,但其仍是夫妻共同所有的。
②王某的认识是正确的。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物、饰物等。由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但是,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汽车等,虽属个人使用,但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才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③这笔遗产是属于小王个人的,王某和李某均没有所有权。在小王未成年时,这笔财产应由王某和李某代为保管。如果他们离婚,由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小王成年后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这笔遗产由小王本人自行处置。
【详解】(1)第一步:审设问。明确题型、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的设问要求转换为措施类主观题,注意作答主体为杨某、尚某父母三人,需要调用民法典婚姻编中的夫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的有关知识,从原因角度分析作答。
第二步:审材料,指出考查的法律问题,并根据具体法条或法理,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本题案例一:考查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割以及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可调用的法理或法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遗产为1/2,杨某与尚某父母三人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三人共同对尚某遗产(一半结婚用品)进行平均分配。结婚用品最后分配如下:杨某1/2+1/6=2/3,尚父1/6,尚母1/6。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相关知识与材料信息相结合。
(2)第一步:审设问。明确题型、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的设问要求转换为原因类与措施类主观题,注意作答主体为王某、李某、小王三人,需要调用夫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保护的有关知识,从原因与措施角度分析作答。
第二步:审材料,指出考查的法律问题,并根据具体法条或法理,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本题问题一:考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可调用的法理或法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等财产收入,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题问题二:考查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可调用的法理或法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钻戒是夫妻共 财产。
本题问题三:考查遗产继承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可调用的法理或法条依据为: 民法典总则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小王继承的遗产归小王所有,小王未成年时,由抚养小王的一方代为管理。小王成年后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这笔遗产由小王本人自行处置。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相关知识与材料信息相结合。
19.阅读材料,完成要求。
王某有一子两女,其在老伴死后与儿子一家生活。后来儿子因病去世,一年后,7岁的孙子王乙随母亲张某改嫁而改名为孙乙。王某大女儿出嫁后就没有看望过老人,小女儿在张某改嫁后将老人接到家照顾。三年后老人因病去世,留下房产两套,现金80多万元,老人死前没有留下遗嘱。张某代表王乙与王某两个女儿协商老人财产分配问题。王某大女儿认为王乙随张某改嫁改姓,不应继承王某的遗产,小女儿认为王乙可以继承王某的遗产,但必须将姓改回来。因协商不成,张某将王某的两个女儿告上人民法院。
结合材料,运用“薪火相传有继承”的有关知识,分析王某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①王某的大女儿不能继承王某遗产。因为其嫁人后就没有看望过老人,构成对王某事实上的遗弃,且王某生前没有表示宽恕,老人没有留下遗嘱,王某大女儿丧失继承权。
②王某的小女儿和王乙都能继承王某遗产。两人都是基于血缘关系获得继承权。王乙父亲和王某的小女儿都对王某尽到赡养、照顾的责任,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王乙父亲先于王某去世,其继承权应由其子王乙代位继承。王乙改姓并不会改变其与父亲的血缘关系,其继承权与是否改姓无关。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王乙父亲与王某的小女儿应平分王某的财产,王乙继承其父亲的继承份额。
【详解】运用遗产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分析大女儿的行为,运用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的知识分析二女儿和王乙的继承。
20.阅读材料,完成要求。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家庭文明,法律守护。“子不教,父之过。”
2022年1月6日,湖南某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的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2020年8月,胡某与陈某离异后,约定8岁的女儿由母亲陈某抚养。陈某因再婚、搬家致女儿两个星期未能上学。胡某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方式照顾女儿,从2021年2月起,女儿一直与保姆居住。2021年10月,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在征求孩子意见基础上,综合案件情况,驳回胡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同时,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裁定陈某与女儿同住,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李某因车祸瘫痪在床,失去自理能力。其妻王某与肇事方达成协议,由肇事方支付15万元伤残赔偿金。之后王某拿走所有赔偿金,抛下病床上的李某去娘家居住,对丈夫不闻不问,令李某生活困难。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归还伤残赔偿金,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
“子欲养,亲不待”
高尔基说:“时间的流逝,许多往事已经淡化了。可在历史的长河中,有一颗星星永远闪亮,那便是亲情。时间可以让人丢失一切,可是亲情是割舍不去的,即使有一天,亲人离去,但他们的爱却永远留在子女灵魂的最深处。”《孔子家语卷二·致思第八》:“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也。往而不可追者,年也;去而不可得见者,亲也。”
(1)上述案例中,人民法院为什么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进行简要分析。(6分)
(2)李某的诉讼请求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吗,请说明理由。(6分)
(3)运用“敬老是义务”的知识,以“别让子欲养而亲不待成为人生遗憾”为主题写一篇短评。(7分)
【答案】(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的义务,也有教育的义务,必须履行监护职责,胡某和陈某均未依法履行好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人民法院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按照女儿的意思不予变更抚养权,并对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两个请求都会得到支持。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王某不能占为己有,应归还李某;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王某有义务扶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李某却拒绝扶养,构成遗弃,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的判决。
(3)示例:赡养父母既是成年子女的良心,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成年子女要给予父母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是一种血浓于水的血脉亲情,无须任何的附加条件!我们要心怀感恩,心怀祝福,感谢父母养育之恩,祝福父母,天天快乐。赡养父母,子女要尊重、体贴父母,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在父母变老过程中陪伴左右,理解、接纳行动渐渐迟缓的父母,给予他们心理的安慰。要用心去体会父母的艰辛和不易,用心去倾听父母的烦恼,让父母减少点压力。
【详解】第(1)问,胡某与陈某婚姻家庭状况→可联系家和万事兴;人民法院的判决→可联系夫妻地位平等、民事活动的原则。第(2)问,联系夫妻地位平等、遗弃。第(3)问,本题知识范围是“敬老是义务”,主题是“别让子欲养而亲不待成为人生遗憾”,是开放类试题。